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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08-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  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运用先进的养护技术,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年限,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路技术改造,逐步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公路养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甘肃省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养护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七条  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与处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按要求发布和报送信息,有效应对和处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二)编制申报全省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支出预算,分解下达养护任务。

    (三)审核、审批或申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指导工作。

    (五)负责组织养护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维护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与决策平台,统计分析路况信息资料,适时进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省属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厅局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具体负责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和业务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合理配备养护专业队伍和养护机械设备,科学组织养护生产,保障养护质量,确保安全作业。

    (四)编制上报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养护维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维修方案,组织实施。

    (五)负责公路各类养护维修工程组织实施和对养护维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组织交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路况评定、交通量调查、公路绿化、数据库维护应用等工作;坚持做好周期性、及时性和预防性养护工作,落实公路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处治发现的公路病害。

    (七)建立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公路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协助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等。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第十条 加强养护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保证养护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  养护资金必须用于公路养护,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严格按预算所列项目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和管理,按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资金主要包括: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预算资金由省公路管理局财务处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按时、分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拨款计划;专项资金由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填制《公路养护维修(大中修)工程资金审批表》,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三条 养护资金须在满足小修保养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确保公路始终处于良好路况。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建账,诚实核算”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属公路管理局根据管养公路路况和人员情况编制,经省公路管理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省公路管理局将对养护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保证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四类(具体工作内容详见现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内容包括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工程。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路况检测评定工作,充分利用已建立的一库两系统(公路数据库、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和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公路养护管理提供高效服务,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

    第十七条  要根据辖区公路技术等级及路况水平,整合现有养管站,合理布设养管站和养护工区,逐步建立机械化、专业化的养护队伍,实现养护与维修分离、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局面。

    第十八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要加大养护机械设备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养护作业的机械化水平。注重公路养护管理段(高养中心)、站(养护工区)的“双化”建设,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每年汛期前,省属各公路管理局须对桥梁、隧道、涵洞、高填深挖路段及防排水构造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实施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并尽快制定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公路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须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公路病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预防性养护。

  (一)预防性养护是指采用预防性养护措施,将公路病害消除在萌芽状态,以保持公路的使用性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

  (二)预防性养护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 对轻微开裂破损的边沟、排水沟、急流槽、导流堤、桥(隧)涵进出口构造物、路肩墙等防排水设施及时维修。

    2. 主动采用微表处、碎石封层、雾封层、稀浆封层等薄层封面技术以及灌缝、封缝等措施及时处治路面表层料散失、沥青老化和各种路面裂缝,防止地表水下渗引发各类病害。

    3. 及时疏通桥梁泄水孔,清理伸缩缝,保证桥梁安全使用。

     4. 对沿线安全设施及时完善、刷新等。

    第二十二条  公路绿化应贯彻“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方针,科学规划,合理选择绿化植物品种。公路绿化植物应定期进行修剪、整形,公路沿线树木不能遮挡公路标志和影响行车。加强病虫害防治,保持栽植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公路绿化实行专业化养护,绿化管护内容包括对成形绿化路段进行浇水、施肥、治虫、修剪、移植、补植和枯枝处理等,达到稳固路基,美化路容,保护环境,减轻噪声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养护作业时限:自发现公路病害之日起,在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条件下,按下列规定期限完成处治工作,对影响车辆安全通行,不能及时处治的病害,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警示、疏导标志,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一)路基养护作业时限

    1.翻浆处治7日内完成。

    2.对行车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沉陷病害,要求当日进行处治;对于沉降量不大且对行车无较大影响的沉陷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尽早处治。

    3.边坡坍塌清理和水毁冲沟夯填3个工作日内完成。

    4.路基防排水构造物出现坍塌、断裂、沉陷、基础掏空、较大面积勾缝脱落等现象随发生随处治。

    5.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等排水系统淤塞,随时处理,淤塞严重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路面养护作业时限

    1.路面坑槽、拥包、松散、泛油、重度龟裂必须及时处治,高速公路3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成,普通干线公路7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成,并做到挖填与修补同步。

     2.沥青路面裂缝应及时处治,对裂缝及龟裂较多路段,可采用碎石封层、开普封层等技术在雨季前集中处治。

    3.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料老化、剥落、裂缝、错台、唧泥等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治;板角断裂、严重裂缝、边角剥落、坑洞和层状剥落的修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路肩、路缘石、拦水带的缺损更换修复在3日内完成。

    (三)桥梁、涵洞(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养护作业时限

    1.桥梁伸缩缝局部损坏高速公路2日内修复,普通干线公路5日内修复。

    2.泄水孔箅、防落网丢失当日补齐。

    3.桥梁栏杆、涵洞帽石损坏7日内修复,期间要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4.桥梁、涵洞(通道)防护构造物勾缝、抹面脱落、基础掏空等病害5日内修复。

    5.桥梁、涵洞(通道)混凝土构件表面发生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等病害7日内修复。

    (四)隧道养护作业时限

    1.洞门、端墙、仰坡等防护构造物勾缝、抹面脱落及损坏等5日内修复。

    2.排水构造物损坏5日内修复,如遇连续雨天,必须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3.洞内各种反光标志缺损修复3日内完成。

   (五)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时限

    1.标志牌、支柱如有松动及时加固,一般损坏或缺失7日内修复。

    2.防撞护栏线型不顺畅的,当日调整;松动、损坏的,2日内修复或更换。

    3.交通标线损坏3日内补划完成。

    4.轮廓标、突起路标、隔离栅缺损2日内更换。

    5.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发损坏或未封闭的,立即更换或封闭。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养护作业,如完成确有困难,在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水毁预防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先保通,后抢修”的原则,及时做好公路水毁预防和修复工作。多雨或公路水毁多发地区省属公路管理局,应加强雨季公路检查,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公路水毁防治应严格执行水毁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加强易发地质灾害路段的观测和巡查,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布设抢险装备、物资储备站(点),并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的储备。

 

第六章  养护维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局部损坏及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中修和大修,以恢复或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管理执行《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省公路管理局将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养护维修工程按照《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检查、验收和考核。

 

第七章  养护机械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养护机械设备管理按照《甘肃省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养护机械化水平以及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最大限度的发挥机械设备效能,为公路养护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服务。

 

第八章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应当科学管理,精心组织,文明施工,作业现场干净整洁,标识规范齐全,车辆疏导有序,确保作业路段行车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时,应当尽量避开车流高峰期及尽量避免影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和生产。

    第三十三条  养护作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做到材料优选,工艺先进,提倡废旧材料再生利用,禁止乱采乱挖,做到无废料乱堆乱放,尽量减少作业噪音和扬尘,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70%以上,高速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九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督查与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省属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季度抽查和全年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年终综合考核每年11月中旬开始,对当年各项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年终综合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路况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及附加项目考核等。路况检查采用路况快速设备检测,沥青路面高速公路检测路面平整度、路面破损率和路面车辙三项主要指标,普通干线公路检测路面平整度、路面破损率两项项主要指标;水泥混凝土路面检测路面平整度和路面破损率两项主要指标;砂砾路面检测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横坡度两项指标(采用人工调查的方式)。管理规范化包括公路养护、收费公路管理、安全生产及服务保畅、综合管理、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等,主要采用查阅内业资料和现场查看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详见《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  受检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一)公路年度养护管理工作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年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做法;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和经验;三是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二)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三十八条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检查考核具体实施细则自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甘公发〔2009〕64号)和《甘肃省省养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甘公省养〔200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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